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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民终2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山东唐口煤业有限公司、吕英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唐口煤业有限公司,吕英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终28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唐口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南张镇李庙村。法定代表人:薄其山,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艳,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茜,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英涛,男,197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泗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飞,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东唐口煤业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811民初11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811民初1128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史宝磊审判员  扈 琳审判员  张 杰二○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梦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