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7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鱼台孝贤大厦酒店有限公司、宋运生排除妨害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鱼台孝贤大厦酒店有限公司,宋运生,杨秀芹,张敏,满国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7执471号申请执行人:鱼台孝贤大厦酒店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宋运生。被执行人:杨秀芹。被执行人:张敏。被执行人:满国防。申请执行人鱼台孝贤大厦酒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运生、杨秀芹、张敏、满国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新华审判员 李金海审判员 李峰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艾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