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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原告运城市夹马口引黄管理局与被告范双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运城市夹马口引黄管理局,范双锁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572号原告(反诉被告):运城市夹马口引黄管理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谦,男,系原告运城市夹马口引黄管理局办公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耕,山西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范双锁,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继东,山西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运城市夹马口引黄管理局与被告范双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运城市夹马口引黄管理局和反诉原告范双锁均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运城市夹马口引黄管理局、反诉原告范双锁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运城市夹马口引黄管理局、反诉原告范双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174元,减半收取34587元,由原告运城市夹马口引黄管理局负担;反诉受理费10232元,减半收取5116元,由反诉原告范双锁负担。审 判 长  靳文革人民陪审员  沙 鹏人民陪审员  洪金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徐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