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民初2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刘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83民初2689号原告刘某1,女,1968年8月26日生,汉族,晋州市人。被告刘某2,男,1967年3月28日生,汉族,晋州市人。原告刘某1诉被告刘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李志会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2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1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在晋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1990年1月13日生长女刘亚询,1997年12月16日生次女刘亚申。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夫妻关系一直不好,被告经常无故找茬殴打或谩骂原告,原告为了孩子忍气吞声,但现在为了原告方父母的侍候问题,原、被告双方产生了严重的分歧,被告对原告进行严重的人身伤害。为此,特向法院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女儿上大学的费用由被告支付,原告愿净身出户。被告刘某2辩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结婚,到现在已有28年之久了,并育有两个女儿,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在晋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1990年1月13日生长女刘亚询,1997年12月16日生次女刘亚申。长女刘亚询现已结婚成家,次女刘亚申现正在读大学。原告曾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后于2017年6月28日撤回起诉。撤诉后原告又于2017年7月24日再次向本院提起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原告认为夫妻感情不好要求离婚,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的答辩和开庭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因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时间长达二十八年之久,夫妻之间闹矛盾也是正常的,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且原告撤诉后到第二次起诉与被告离婚不到一个月,同时也未能提供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证据,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1与被告刘某2离婚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1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志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