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3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何晓明与国网新疆电力公司乌鲁木齐电力局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晓明,国网新疆电力公司乌鲁木齐电力局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3878号原告:何晓明,男,汉族,1960年6月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永新,新疆伯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网新疆电力公司乌鲁木齐电力局,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黄震。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桂红,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审理原告何晓明与被告国网新疆电力公司乌鲁木齐电力局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晓明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晓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晓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4025元),由原告承担,退还原告4000元。审 判 长 李 红人民陪审员 衣长生人民陪审员 刘 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