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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刑终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聂某某交通肇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聂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刑终207号抗诉机关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聂某某,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2017年4月3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1日被依法逮捕。2017年5月24日被承德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7日被承德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2日被解除取保候审。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聂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2017)冀0821刑初9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聂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抗诉机关即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本院认为,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1刑初9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浩东审判员 赵辉& # xB;审判员 孟   路   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冉   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