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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22民初1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杨文福、杨辉等与付文学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福,杨辉,杨小扭,杨元华,杨先明,XX福,杨忠全,杨广,杨忠华,王应才,杨仕昌,杨登文,杨国选,杨永华,陈兴举,杨明选,杨文权,杨先进,付文学,贵州省兴东民族大健康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22民初1282号原告杨文福,男,1953年9月1日生,苗族,贵州省织金县人,住织金县。原告杨辉,男,1981年5月12日生,苗族,贵州省织金县人,住织金县。原告杨小扭,女,1982年11月22日生,苗族,贵州省织金县人,住织金县。原告杨元华,男,1960年12月3日生,苗族,贵州省织金县人,住织金县。原告杨先明,男,1969年3月22日生,苗族,贵州省织金县人,住织金县。原告XX福,男,1964年4月13日生,苗族,贵州省织金县人,住织金县。原告杨忠全,男,1987年6月15日生,苗族,贵州省织金县人,住织金县。原告杨广,男,1987年3月9日生,苗族,贵州省织金县人,住织金县。原告杨忠华,男,1960年3月17日生,苗族,贵州省织金县人,住织金县。原告王应才,男,1958年9月15日生,苗族,贵州省织金县人,住织金县。原告杨仕昌,男,1963年4月19日生,苗族,贵州省织金县人,住织金县。原告杨登文,男,1966年5月1日生,苗族,贵州省织金县人,住织金县。原告杨国选,男,1964年10月29日生,苗族,贵州省织金县人,住织金县。原告杨永华,男,1976年3月14日生,苗族,贵州省织金县人,住织金县。原告陈兴举,男,1983年9月11日生,苗族,贵州省织金县人,住织金县。原告杨明选,男,1956年12月13日生,苗族,贵州省织金县人,住织金县。原告杨文权,男,1952年4月14日生,苗族,贵州省织金县人,住织金县。原告杨先进,男,1962年8月14日生,苗族,贵州省织金县人,住织金县。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恩,男,1977年8月6日出生,苗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廷勇,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苗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付文学,男,1963年12月3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织金县人,住贵州省织金县,被告贵州省兴东民族大健康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白岩镇新寨村4组雷公坡。法定代表人:刘红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斌,系贵州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杨文福、杨辉、杨小扭、杨元华、杨先明、XX福、杨忠全、杨广、杨忠华、王应才、杨仕昌、杨登文、杨国选、杨永华、陈兴举、杨明选、杨文权、杨先进诉被告付文学、贵州省兴东民族大健康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付文学直接协商处理,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付文学、贵州省兴东民族大健康产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福、杨辉、杨小扭、杨元华、杨先明、XX福、杨忠全、杨广、杨忠华、王应才、杨仕昌、杨登文、杨国选、杨永华、陈兴举、杨明选、杨文权、杨先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2.32元,减半收取911.16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严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葛    鑫书 记 员 尚姚剑(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