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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2执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周友清、朱存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友清,朱存波,郑咪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2执855号申请执行人周友清,女,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朱存波,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郑咪芬,女,198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申请执行人周友清与被执行人朱存波、郑咪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总额30000元。本院于2017年3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手段依法对被执行人朱存波、郑咪芬的房产、存款、车辆、股权投资信息等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郑咪芬名下无财产,被执行人朱存波名下有拆迁安置房,无法处置,已被本院查封,于2017年8月本院已再次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902执855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杰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