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民终3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周丽红、陈建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丽红,陈建有,林祥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终37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丽红,女,196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建有,男,197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审被告:林祥伟,男,195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上诉人周丽红因与被上诉人陈建有、原审被告林祥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3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周丽红未在法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丽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小兰)审 判 员 (许 莹)审 判 员 (陈丽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傅晓 琴)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全和先予执行。(四)保全和先予执行;(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