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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执1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申云与刘仁宝、王庆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申云,刘仁宝,王庆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1执1440号申请执行人:陈申云,女,196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被执行人:刘仁宝,男,196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被执行人:王庆东,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申请执行人陈申云与被执行人刘仁宝、王庆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2017)苏0981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刘仁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归还原告陈申云借款123.1万元及利息(以123.1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息7%计算)。二、被告王庆东对被告刘仁宝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王庆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仁宝追偿。案件受理费1587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879元,由被告刘仁宝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申云与被执行人刘仁宝、王庆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仁宝、王庆东欠申请执行人1251879元及利息210000元,除被执行人刘仁宝代付申请执行人陈申云租赁东台市伟嘉装饰城A2三楼的租金150000元,本院扣划被执行人王庆东银行存款115000元并交付申请执行人陈申云外,被执行人刘仁宝、王庆东于2018年8月30日前、2019年8月30日前分别归还400000元,于2020年8月30日前还款397000元。执行费14919元由被执行人刘仁宝、王庆东承担(从被执行人王庆东银行存款中扣划)。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撤回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981执1440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梅 勇审 判 员  黄 颖人民陪审员  周亚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