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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24执恢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赵虎与陈有玉、临朐县恒久金属制品厂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虎,陈有玉,临朐县恒久金属制品厂,谭文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24执恢97号申请执行人赵虎。被执行人陈有玉。被执行人临朐县恒久金属制品厂,地址:临朐县寺头镇吕匣店子村南桥西。负责人:谭文玲。被执行人谭文玲。申请执行人赵虎与被执行人临朐县恒久金属制品厂、谭文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相关登记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法(冶)商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孝军审判员  孟庆国审判员  李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宪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