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81民初4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泽钧与赵云波、汤国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泽钧,赵云波,汤国辉,北京京辉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泓辉典当行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4708号原告:李泽钧,男,1981年11月17日出生,农民,现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代理人:马秋平。被告:赵云波,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居民,现住遵化市。委托代理人:曹彦祥。被告:汤国辉,男,1959年2月17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北京京辉混凝土有限公司,单位地址:北京市大兴区。法定代表人:汤国辉。被告:北京泓辉典当行有限公司,单位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汤国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泽钧诉被告赵云波、汤国辉、北京京辉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泓辉典当行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李泽钧于2017年8月22日以程序错误、已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泽钧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泽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泽钧负担。审判长 裴兆义审判员 韩国栋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丽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