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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执司惩4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祝培杰租赁合同纠纷决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培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省诸城市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鲁0782执司惩452—1号被拘留人:祝培杰,诸城市江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执行(2017)鲁0782执452号申请执行人孟宪军与被执行人诸城市江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向法院申报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诸城市江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培杰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