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刑终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何某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何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终678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10月26日出生于江苏省扬州市,汉族,大专文化,家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2016年3月23日因犯窝藏罪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9月5日被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6年10月26日因本案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何某,男,1986年1月25日出生于江苏省扬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2016年10月19日因本案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张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6月5日作出(2017)浙0782刑初119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义乌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4刑初119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 亮审 判 员  于 江审 判 员  李 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钱争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