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203行审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吴静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吴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203行审568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四里69号之一。法定代表人何劲松,局长。委托代理人焦建敏,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吴静,住福建省浦城县。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吴静行政决定执行一案,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厦思城物管罚〔2016〕02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履行该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查过程中,因案件尚不具备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的要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撤回对厦思城物管罚〔2016〕022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简振环审 判 员 薛学佐审 判 员 曹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温庭馨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