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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16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战江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观音桥分部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战江,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观音桥分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6830号原告:李战江,男,198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观音桥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北二支路1号重庆世纪金源时代大饭店地下不夜城H3-H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327746226G。代表人:游达,总经理。原告李战江与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观音桥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李战江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战江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战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战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庆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石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