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4民初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孟慧民与武斌、王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慧民,武斌,王静,丁月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1053号原告:孟慧民,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毫沁营镇哈拉沁村呼市水泥厂宿舍北5排5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坤,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斌,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被告:王静,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被告:丁月清,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受理原告孟慧民诉被告武斌、王静、丁月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慧民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斌、王静、丁月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孟慧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慧民撤回对被告武斌、王静、丁月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免予缴纳。审 判 长 卢士平人民陪审员 云 瑞人民陪审员 刘万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魏利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