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5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华西绿舍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华西绿舍建材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5600号原告:四川华西绿舍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马林。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岚,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法定代表人:邓池良。原告四川华西绿舍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期限内提出诉讼费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华西绿舍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彭有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小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