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3民初1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与阳运生、刘香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阳运生,刘香娥,陈爱国,杨三平,谢再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3民初187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住所地:攸县联星街道联星社区攸衡南路122号。法定代表人:刘宇宸,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成,男,195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该行工作人员,住湖南省攸县,身份证号码:430223195910033812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阳运生,男,195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告:刘香娥,女,195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告:陈爱国,男,195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告:杨三平,男,198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告:谢再宜,男,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与被告阳运生、刘香娥、陈爱国、杨三平、谢再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2017年8月22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撤回对被告阳运生、刘香娥、陈爱国、杨三平、谢再宜的起诉系自愿,且未违反我国法律规定,亦未损害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的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谢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