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5民初2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伟华与曹海霞、周爱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伟华,曹海霞,周爱君,林利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5民初2701号原告:郑伟华,女,196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曹海霞,女,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周爱君,女,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林利民,男,196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原告郑伟华诉被告曹海霞、周爱君、林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郑伟华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伟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伟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郑伟华负担。审 判 员 傅金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何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