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81民初5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二军与田亚东、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二军,田亚东,王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5780号原告:李二军,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征、黄红杰(实习),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田亚东,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新城区。被告:王敏,女,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新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二军诉被告田亚东、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二军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二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二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50元,由原告李二军负担。审判员  刘怀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