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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4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蚌埠市三清置业有限公司与雷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三清置业有限公司,雷浩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4165号原告:蚌埠市三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榴城镇圣泉大道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67263329XY(1-1)。法定代表人:周茂君。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靖,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何何,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雷浩,男,199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权,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蚌埠市三清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雷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蚌埠市三清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蚌埠市三清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蚌埠市三清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蚌埠市三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贵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顺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