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1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戚顺兰与云南奇达投资有限公司、云南银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云南星长征投资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顺兰,云南奇达投资有限公司,云南银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云南星长征投资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1执380号申请执行人戚顺兰,女,1971年6月19日生,回族。被执行人云南奇达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云南银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云南星长征投资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申请人戚顺兰与被执行人云南奇达投资有限公司、云南银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云南星长征投资开发控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的(2016)云0111民初5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616058.67元及利息,执行费856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云南奇达投资有限公司、云南银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云南星长征投资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和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财产和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人民法院再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1执38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 判 长 周 栋审 判 员 王文峰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