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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5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陈亚力与津市市卓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亚力,津市市卓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5236号申请人:陈亚力,男,197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津市市卓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津市市汪家桥办事处新村社区九澧大道615号。法定代表人:莫胜淼。申请人陈亚力诉被申请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亚力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津市市卓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陈亚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津市市卓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上述财产保全期间同时冻结担保人周海军名下的担保财产银行存款10000元。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阳强强人民陪审员  陈 敏人民陪审员  肖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任文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