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民初1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子军与姜桂华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子军,姜桂华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2民初1726号原告张子军,男,汉族,住所地辽源市。被告姜桂华,女,汉族,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子军诉被告姜桂华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子军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子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张子军负担。审判员 陈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