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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2民初1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子军与姜桂华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子军,姜桂华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2民初1726号原告张子军,男,汉族,住所地辽源市。被告姜桂华,女,汉族,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子军诉被告姜桂华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子军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子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张子军负担。审判员  陈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