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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6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6979杨绪磊与杨晓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绪磊,杨晓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6979号原告:杨绪磊,男,1978年5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杨晓晨,女,1997年7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杨绪磊与被告杨晓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魏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杨绪磊于2017年8月22日以被告杨晓晨已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对被告杨晓晨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绪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晓晨的起诉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绪磊撤回对被告杨晓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绪磊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诗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