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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4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风同申请执行王永利、李小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风同,王永利,李小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439号申请执行人张风同,男,汉族,1969年11月14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延安市安塞区真武洞镇李圪塔政村张畔村。被执行人王永利,男,汉族,30多岁,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延安市安塞区真武洞镇李圪塔政村白家营村。被执行人李小买,男,汉族,38岁,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延安市安塞区福源小区6号楼B区1101室。本院在执行张风同与王永利、李小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风同于2017年8月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王永利、李小买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439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陈 晨代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