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行终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岳兵与如皋市财政局行政监督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岳兵,如皋市财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苏06行终5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岳兵,男,1970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如皋市财政局,住所地如皋市。法定代表人冒海清,局长。上诉人张岳兵因与被上诉人如皋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2017)苏0621行初17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张岳兵于2016年10月28日向如皋市财政局申请公开“2012年市财政扶持公交的补贴明细资料、批准的文件和批准的申报材料及财政拨款凭证(回单)”。如皋市财政局当日收悉后,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皋财信息[2016]33号延长答复期限告知书,将答复期限延长15个工作日。2016年11月30日,如皋市财政局作出皋财信息[2016]36号答复告知书(以下简称36号告知书),告知张岳兵,其将燃油价格补贴、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明细资料、批准的文件和批准的申报材料及财政拨款凭证(回单)复印件附后提供,其他扶持公交的补贴明细情况请向如皋市交通部门咨询,并向张岳兵提供了江苏省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关于下达2012年度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清算资金的通知》、如皋市运输管理处2012年度城乡客运燃油补贴清算资金分配汇总报批材料、向各公交客运公司划款的银行受理回单、各公交客运公司收款收据、如皋市财政局《关于批复2012年市级部门预算的通知》及相关附件、如皋市市级2012年部门预算项目支出汇总表交通部门部分附表(2012年1月制)、交通局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补助审批计划列表之复印件。张岳兵认为如皋市财政局未按照其申请的内容进行答复,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撤销36号告知书,责令如皋市财政局重新答复。一审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所谓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和保存的信息。如皋市财政局2012年在履行财物审批管理的职责中,对于张岳兵所需的该年度市财政扶持公交方面的信息,已经将其履职过程中保存的公交燃油价格补贴、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补助方面的部门文件、银行回单、收款单据、预算表、审批列表等悉数提供给了张岳兵,且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可能存在的如皋市财政局未保存的其他方面补贴信息,亦建议向交通部门咨询了解。张岳兵所述的未向其提供诸如公交公司驾驶人员数量、工资、运营车辆的数量等此类信息,从其所需信息内容描述来看,并不能当然得出张岳兵需要上述信息。综上所述,如皋市财政局所作的36号告知书内容正确,程序合法,并无不当之处,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八)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张岳兵的诉讼请求。上诉人张岳兵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如皋市财政局提供的信息是虚假的,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张岳兵的一审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如皋市财政局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信息的目的系为了满足生产、生活和科研所需,如果行政机关已经按申请人申请的内容和形式提供了相关信息,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自然得以实现,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理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张岳兵向如皋市财政局申请公开“2012年市财政扶持公交的补贴明细资料、批准的文件和批准的申报材料及财政拨款凭证(回单)”。如皋市财政局已经将其履职过程中保存的公交燃油价格补贴、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补助方面的部门文件、银行回单、收款单据、预算表、审批列表等悉数提供给了张岳兵,且对于可能存在的如皋市财政局未保存的其他方面补贴信息,亦建议向交通部门咨询了解,此答复内容、程序均合法,且符合便民、利民原则,并无不当之处。综上,上诉人张岳兵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经审理所作驳回张岳兵诉讼请求的判决正确,本院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岳兵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志新审判员 郁 娟审判员 谭松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秀梅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