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2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尹仁荣与付发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巧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巧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仁荣,付发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22执84号申请执行人尹仁荣,男,生于1971年3月11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被申请执行人付发万,男,生于1963年12月15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关于原告尹仁荣诉被告付发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巧民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尹仁荣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采取拘留措施,被申请执行人付发万仍未履行义务。且查明被执行人付发万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巧家县人民法院(2017)云0622执10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付发万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朝现执行员 张 亚执行员 胡 幸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庞世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