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1民初1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坡信用社与梁国平、张月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坡信用社,梁国平,张月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1民初1783号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坡信用社,住所地:广东省高州市长坡镇五星路中段。主要负责人:白海斌,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光武,男,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坡信用社副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柱,男,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坡信用社信贷员。被告:梁国平,男,195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广东省高州市。被告:张月琼,女,1959年3月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广东省高州市。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坡信用社与被告梁国平、张月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坡信用社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前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坡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7元,由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坡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巫志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