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26执保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凯,李华,郑树英,田身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保38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官道街南路108号。法定代表人:牛为勇,董事长。被执行人:田凯,男,198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李华,女,197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郑树英,女,196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田身明,男,196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田凯、李华、郑树英、田身明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田凯、李华、郑树英、田身明银行存款18.5万元或保全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瑞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焦秀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