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24民初2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丁香玲与丁万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香玲,丁万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2332号原告:丁香玲,女,195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丁万良,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原告丁香玲与被告丁万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丁香玲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香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香玲负担。审判员  杨德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凤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