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杜永康、翟园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杜永康,翟园园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83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9号。负责人赵春玲。被执行人杜永康,男,汉族,1991年5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兰考县。被执行人翟园园,女,汉族,1989年12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杜永康、翟园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63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7)豫0105执83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杜永康名下位于郑州市二七区二七路200号1号楼11层03号的房产。现因案件已执结,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书面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杜永康名下位于郑州市二七区二七路200号1号楼11层03号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谷永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