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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01执1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兴义市天生木业装饰材料与陈光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义市天生木业装饰材料,陈光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01执1704号申请执行人:兴义市天生木业装饰材料,其余略。经营者:周平,其余略。被执行人:陈光胜,其余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义市天生木业装饰材料与被执行人陈光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8月18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认可被执行人已履行货款20000元,余款58138元,由被执行人于2017年9月10日履行10000元,2017年9月30日履行17000元,2017年10月30日履行10000元,2017年11月30日履行10000元,2017年12月30日履行11138元;申请执行费107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同时,申请执行人兴义市天生木业装饰材料向本院申请撤回对(2017)黔2301执1704号案件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2301执1704号案件的执行。若一方当事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洪审判员 李 海审判员 刘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纯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