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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1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马吉胜与王贵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吉胜,王贵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1211号申请执行人:马吉胜,男,1969年9月16日出生,现住瓦房店市。委托代理人:关业彤,系辽宁金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丽娜,系辽宁金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贵峰,男,1956年6月17日出生,现住庄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吉胜与被执行人王贵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明确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都本利审判员  闫长喜审判员  刘轶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祖春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