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刑更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翟胜利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翟胜利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刑更1041号罪犯翟胜利,男,198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2014)许县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翟胜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主动退还部分赃款。宣判后,2014年9月25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翟胜利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翟胜利伙同他人经预谋后,以设赌局赌博的方式,于2013年4月14日21时许,将被害人朱某等三人招至许昌县半岛酒店3楼一房间内,用“推饼”的方式赌博。期间翟胜利伙同他人以朱某等三人用灌注磁粉的骰子“出老千”为名,对三名被害人威胁、殴打,强行索取现金44000余元,价值30935元黄金手链一条,并致朱某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该犯系主犯。罚金未履行。罪犯翟胜利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六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扣分2次,共扣2分,2015年11月5日在监狱检查询问时公然欺骗检查人员企图蒙混过关扣1分;2016年5月26日违反规定串号娱乐扣1分。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翟胜利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翟胜利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二○一三年八月十四日起至二○二三年七月十三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建忠审 判 员 付向红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洪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