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2民初10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世琪与赵婕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琪,赵婕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1021号之一原告:刘世琪,男,197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歌,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婕,女,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立鸣,河南正义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世琪与被告赵婕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刘世琪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世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世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世琪负担。审 判 长 祝 昉审 判 员 李 雪人民陪审员 杨仲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程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