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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民初10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世琪与赵婕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琪,赵婕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1021号之一原告:刘世琪,男,197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歌,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婕,女,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立鸣,河南正义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世琪与被告赵婕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刘世琪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世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世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世琪负担。审 判 长  祝 昉审 判 员  李 雪人民陪审员  杨仲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程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