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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终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明春、许敏故意伤害、敲诈勒索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终1012号原公诉机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明春,男,198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屏南县,现住福州市晋安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于11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许敏,男,199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清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于11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明春犯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罪,原审被告人许敏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7月27日作出(2017)闽0102刑初55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明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阅上诉状,讯问了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5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李明春在福州市鼓楼区高安里新村门口,以暴力相威胁,向在该地点经营“黑车”生意的刘某2、许敏、俞某等“黑车”司机索要每月人民币20000元的保护费。“黑车”司机因惧怕李明春,为了在该地点继续经营“黑车”生意,寻求李明春做他们的保护伞,便经车队协商,每月交给李明春人民币18000元。截止至2016年10月,被告人李明春共收取该车队保护费人民币90000元。2016年5月29日13时许,被害人刘某1驾驶车辆停在福州市鼓楼区高安里新村门口时,因其前期与在该处经营“黑车”生意的司机洪某有纠纷,被告人李明春便伙同三名男子前往该地点教训被害人刘某1,在被告人许敏的指认下,李明春及三名男子对刘某1进行殴打,致刘某1腰2左侧横突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刘某1的损伤属轻伤二级。被告人李明春于2016年10月18日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许敏于2016年10月25日被公安民警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李明春要他们每个月交给其2万元的保护费,否则他们车队就不能在现在的地点做黑车生意,不然见一次打一次。他们开了一个会,大家觉得每个月2万元太多了,最后商量了一下就定为每个月给李明春18000元,让李明春充当他们的保护伞,有事需要李明春解决的时候其能出面解决,并且帮他们把来抢生意的人赶走,方便他们赚钱。因为其有威胁过许敏,也赶过他们的车,而且其之前过来的时候有带一些人来,如果不答应可能会威胁到他们的人身安全,他们为了能够安心做生意,不被其打,就答应了其的要求。这些钱前面四个月是由他和许敏一起交给李明春的,后面几个月是由当天值班的人交给其的。李明春共收了6次钱。其承诺会帮他们把来抢生意的车赶走,并帮他们处理“阿国弟”骚扰他们车队做生意的事情。2、证人池某的证言,证实刘某2、许敏和郑某跟他们说现在又一批“坏仔”(福州话,意思就是社会上的打手)要这个场地(也就是福州市鼓楼区高安里新村门口附近),需要他们所有在这里接客的人上缴场地费,每月18000元。当时他们提出为什么要这么贵,其就说已经定下来了,还跟他们说想在这里拉客每月就要交600元(因为当时车队有30部车)。要是他们不交钱还硬要在这里拉客,其就要打电话叫那些“坏仔”来。当时他们担心被这些“坏仔”破坏车或者被打,每月就上缴600元了。3、证人洪某的证言,证实“阿某”是他们车队的司机刘某2、许敏、郑某请来的打手。这三人有和他们提过,他们车队里的每个人每个月都要交600元给其,整个车队要凑18000元,其要用这笔钱去请打手,谁要是不交钱就不能继续在车队里继续拉客,否则就要叫这些打手过来打不交钱的人。这个“阿某”他有见过,就是其请来的。4、证人汤某的证言,证实他是在福州市鼓楼区高安里新村门口洪山桥头公交站附近从事黑车生意的司机。他认识刘某2、许敏、郑某,不认识李明春。刘某2、许敏、郑某也是他们车队的司机,也在从事黑车拉客生意,这三人在车队里想怎样就怎样,他们都拿其没办法。平时车队里遇到有人抢生意或者有人闹事之类的情况都是刘某2、许敏还有郑某叫打手过来处理。2016年4、5月份左右,刘某2、许敏、郑某三人就提出车队里的每个人每月要交600元给其,而且都没有和车队里的人商量,车队里有些人就不愿意了,他也不愿意,他不交钱,还被郑某打了。5、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他是闽清车队的一名司机,有听说过“阿某”这个人。其是他们车队的保护伞,向他们收取保护费,每个月18000元。他们车队一共有三十部车,每部车每月要交600元。他一共交了五个月。其收了钱以后就会把他们车队以外过来抢生意的人赶走。他们都是将钱交给刘某2、许敏和郑某,这三人将钱汇总之后再交给“阿某”。是“阿某”提出来每个月要交18000元,刘某2、许敏和郑某向车队里的人转达“阿某”的意思,如果不交的话就不要继续在这里拉客。他们商量之后为了继续拉客就同意了。6、证人俞某的证言,证实他是闽清车队的一名司机。李明春是他们的保护伞,许敏、刘某2、郑某等人也是车队里的司机,除了开车之外,还负责替李明春向他们收钱。李明春平时就在他们车队里负责把和他们抢生意的司机赶走,还有就是把他们车队里不交钱的人赶走。因为其要求他们车队每个月交18000元给其。他们一共交了有五六个月。车队里的人都不愿意交这笔钱,但是如果不交的话,李明春就不会让他们继续在这个地方拉客,他们出于无奈才交的这笔钱。李明春有通过许敏、刘某2、郑某告诉他们,如果谁不交钱就不要继续在这个地方拉客,否则见一次打一次。每个月18000元的费用是李明春提出来的,原本其开价2万元,他们商量了一下觉得太多了承受不了,最后和其商量每个月18000元,平均每部车一个月交600元。刘某2、许敏、郑某都有代李明春收过这些钱。去年有一次许敏和刘某2花了200元雇他从闽清到福州塔头路的一家KTV,说要把那个月的钱交给李明春,到了之后,他们两个拿着18000元用黑色的塑料袋包着,就去那家KTV里找李明春了。7、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他是闽清车队的一名司机。李明春是他们的保护伞,许敏、刘某2、郑某等人也是车队里的司机,除了开车之外,还负责替李明春向他们收钱。李明春平时就在他们车队里负责把和他们抢生意的司机赶走,还有就是把他们车队里不交钱的人赶走。因为其和他们说车队每个月交18000元给其,其就过来帮他们赶走抢生意的人。他们每月有交18000元给李明春,一共交了有五六个月。车队里的人都不愿意交这笔钱,但是如果不交的话,李明春就不会让他们继续在这个地方拉客,他们出于无奈才交的这笔钱。因为李明春有通过许敏、刘某2、郑某告诉他们,如果谁不交钱就不要继续在这个地方拉客,否则见一次打一次。每个月18000元的费用是李明春提出来的,原本其开价2万元,他们车队商量了一下觉得太多了承受不了,最后和其商量了是每个月18000元,平均每部车一个月交600元。刘某2、许敏、郑某都有代李明春收过这些钱。8、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他是在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洪山桥公交站高安新村门口从事私家车拉客生意的司机,他认识许敏、刘某2、郑某,不认识李明春。这三人是车队司机,除了开车之外,还向他们收钱。他每个月交300元,车队其他人交600元,因为他拉客时间不多,每个月只有十天左右在拉客。不交钱的话不能在这里拉客,否则被打,是许敏他们叫来的人,钱都给了许敏、刘某2、郑某这三个人。9、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许敏、刘某2、郑某是他们车队的司机,除了开车之外,还负责替李明春向他们收钱。李明春是他们车队的保护伞。李明春会要他们交钱,每个月他们车队都要向其交18000元的保护费,同时其也会帮他们赶走那些不是他们车队成员还要和他们抢客人的人,还会赶走不交钱的车队成员。他们车队有交18000元给其,一共交了五个月左右。每个月交钱是许敏通知他的。许敏和他说李明春要车队每个人都要交钱,每个月凑18000元给其。时间不固定,只要月底之前把钱交了就可以了。最后是由郑某将钱交给李明春。10、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至10月期间,他有在福州市鼓楼区高安新村门口向车队成员收取保护费。2016年6月中旬,他到了高安新村门口的一个私家车车队里从事往返福州市区至闽清县拉客的工作,这个车队大概有三十部车组成,李明春向整个车队收取每月18000元的保护费,平摊到每个车队成员上就是一人每月600元。他刚到车队的第一个月也交了600元。钱是交给车队中许敏和刘某2这两个人,他们两个将这笔钱统筹后交给李明春。2016年9月,他想赚更多的钱,于是就和许敏、刘某2合资买了一部日产NV200七座小车,同时他也开始和刘某2、许敏一起向车队成员收取这笔保护费。因为这样他和许敏、刘某2买的这部日产小车就可以在拉客的时候不用排队,赚到更多的钱,别的车队成员也不会不同意。他向车队成员收取保护费的时间是2016年9月至10月。他们一共每个月要交18000元,平摊到每个人身上就是600元。这笔保护费交给李明春,其类似他们车队的保护伞。他们要是不交这笔钱就不能在这里拉客,会被打。李明春有向他们承诺,其会帮他们赶走和他们车队抢生意的人,如果有人来骚扰他们做生意拉客其也会出面解决。他在车队里也有在拉客,2016年9月和10月这两个月他代李明春负责将车队成员的保护费收齐,然后交给李明春。11、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证实2016年5月29日13时40分许,他将闽A×××××小车停放在福州市鼓楼区洪山桥头公交车站旁,在旁边的莆田卤面店吃饭,有几个人就一直围着其的车打转,还不时用手拍打其的车,然后他们还在商量着什么。大约过了5分钟左右,有一个30岁左右的男子(灰色上衣)到店里叫他,他刚到店门口就被一个穿橙色上衣的男子摔了几巴掌,他就跑,对方一共四个人就追,他们用手卡着他的脖子,把他抱摔在马路上拳打脚踢,他和这四个人都不认识,可能是看到他的车停在以往黑车停车点,他们以为他是来抢生意的,所以才动手。他的脸部和腰部被打伤,腰2左侧横突骨折。12、被告人李明春的供述与辩解,承认有故意伤害被害人刘某1的事实。13、被告人许敏的供述与辩解,承认有故意伤害被害人刘某1的事实。另证实他们每个月给李明春18000元的现金,交了好几个月了,从3月到10月都有给。第一个月的18000元是分三次给的,第一次是3000元,刘某2给的,第二次是6000元,第三次是9000元,都是刘某2给的,最后一次在场的有他、刘某2和郑某。14、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临床法医学检验鉴定书,证实了被害人刘某1外伤致腰2左侧横突骨折,属轻伤二级。15、被告人许敏及证人刘某2、郑某等人对被告人李明春的辨认。16、户籍证明,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明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相威胁,迫使被害人交付人民币90000元,数额巨大,并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被告人李明春的行为构成了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许敏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被告人许敏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明春犯数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明春、许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明春、许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明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许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上诉人李明春上诉称,原判认定其犯敲诈勒索罪不是事实,并没有证据证实其有向黑车司机收取保护费,其也没有索取财物,请求依法予以改判。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李明春未提出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均经原审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李明春提出其没有向黑车司机收取保护费,其也没有索取财物的上诉理由,经查,证人刘某2、郑某、洪某、俞某、吴某、王某等人的证言以及原审被告人许敏的供述可相互印证,证实在福州市鼓楼区高安里新村门口从事“黑车”生意的司机每月向上诉人李明春缴保护费人民币18000元,有缴纳了5、6个月,且李明春在此期间也有到现场帮助司机解决纠纷的事实。上诉人李明春的上诉理由没有依据,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明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相威胁,迫使被害人交付人民币90000元,数额巨大,并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许敏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李明春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 伟审判员 李 舒审判员 高怀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伟杰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