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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8执保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勇祥、张志康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勇祥,张志康,邱英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执保383号申请人张勇祥,男,1986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张志康,男,1988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邱英春,女,1988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担保人郑珊珊,女,1982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审理申请人张勇祥与被申请人张志康、邱英春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志康、邱英春银行存款6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房屋和银行存款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志康、邱英春银行存款6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郑珊珊名下房屋一套(证号为房鲁德共字第××号),不准过户、抵押;三、冻结申请人张勇祥银行存款15000元。案件申请费620元,申请人张勇祥已预交,结案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负担的数额。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佃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