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2民初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胡亮亮与张如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亮亮,张如涛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2民初674号原告:胡亮亮,男,汉族,1980年6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代理人:田万林,安徽淮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如涛,男,汉族,1980年10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亮亮与被告张如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如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亮亮撤回对被告张如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胡亮亮负担。审 判 长 陈海燕审 判 员 张 鲁人民陪审员 陈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晓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