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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行终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公司诉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及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上诉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公司,甘肃省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市人民政府,石义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行终2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晖。委托代理人廉洁。委托代理人高雅琪。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省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武都路***号。法定代表人方书英,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富祖。委托代理人耿红战,该局干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637号。法定代表人栾克军,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冯永帆,该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处副处长。委托代理人张忠义。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石义宝。上诉人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公司因诉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及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武中行初字第19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公司以与被上诉人石义宝达成赔偿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1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晶代理审判员 姚振勇代理审判员吕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