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恢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西安鼑阳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重装蒲白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鼑阳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西安重装蒲白煤矿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恢26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鼑阳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驻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未央路凤城五路南侧富力广场1号楼2单元21603室。法定代表人朱建昌,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重装蒲白煤矿机械有限公司。驻所地:蒲城县罕井镇。法定代表人田方,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鼑阳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重装蒲白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14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执行标的为958222元、案件受理费6691元及执行费11982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已经履行案款958222元、案件受理费6691元,并缴纳执行费1198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1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晓刚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保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