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执保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吉林省吉商担保有限公司与吉林恒福生物科技肥业有限公司、刘洪天、马黎娜、马文生追偿权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吉商担保有限公司,吉林恒福生物科技肥业有限公司,刘洪天,马黎娜,马文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保314号申请人:吉林省吉商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姚远,经理。被申请人:吉林恒福生物科技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舒兰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马犁耕,经理。被申请人:刘洪天,男,1964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申请人:马黎娜,女,1964年9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申请人:马文生,男,1966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申请人吉林省吉商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恒福生物科技肥业有限公司、刘洪天、马黎娜、马文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吉林省吉商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账户存款3242209.18元或查封等额财产,并由四川隆翔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吉林恒福生物科技肥业有限公司、刘洪天、马黎娜、马文生银行账户存款3242209.18元或查封等额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曲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田昊朋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吉0102民初3064号申请人:吉林省吉商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繁荣东路393号。法定代表人:姚远,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吉林恒福生物科技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舒兰市经济开发区五桦大街1111号。法定代表人:马犁耕,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刘洪天,男,1964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世纪新村1-1-101号。被申请人:马黎娜,女,1964年9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世纪新村1-1-101号。被申请人:马文生,男,1966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北城街沿洋委三组。申请人吉林省吉商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恒福生物科技肥业有限公司、刘洪天、马黎娜、马文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吉林省吉商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账户存款3242209.18元或查封等额财产,并由四川隆翔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吉林恒福生物科技肥业有限公司、刘洪天、马黎娜、马文生银行账户存款3242209.18元或查封等额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曲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田昊朋保全工作联络单案由
 
 
 追偿权纠纷
 
 
 (2017)吉0102民初3064号
 
 
 
 
 申请人
 
 
 吉林省吉商担保有限公司
 18166858880
 
 
 被申请人
 
 
 吉林恒福生物科技肥业有限公司、刘洪天、马黎娜、马文生
 
 
 
 
 移送原因
 
 
 诉讼保全
 
 
 
 
 移送材料明 细
 
 
 一、 保全裁定
 二、 保全费票据
 三、 保全物清单
 四、保全相关证据材料
 
 
 
 
 移送部门承办人意见
 
 
 承办人:
 
 
 
 
 接收部门承办人签字
 
 
 承办人:
 年 月 日 分
 
 
查封清单查封刘洪天名下位于昌邑区世纪新村东逸楼A单元1层101号(房屋产权证号为吉林市房权证昌字第S000135356,,房号为178123III208010101001,面积142.8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人为刘洪天的昌邑区世纪新村东逸楼A单元1层101号(地号:020100090011000)面积29.48平方米,权属证编码:吉市国用(2011)第220202008736号;马文生名下位于昌邑区解放北路交行花园二期9号(房号:202123Ⅰ403140101001),面积149.84平方米,权属证编码:吉林市房权证昌字第S000117523号及土地使用权人为马文生的昌邑区解放北路交行花园二期9号(地号:020080010166000)面积252.73,权属证编码:吉市国用(2011)第220202004246号。马黎娜名下位于吉林市丰满区宜山东路515号中海.国际社区G期G17号住宅17幢1单元0101001室,证书号为DJ00197612,(2017)吉林市不动产证明第0033474号,建筑面积为97.06平方米。查封期限三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