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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成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重庆栩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成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栩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9执42号申请执行人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成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27号新华国际大厦3504-1,组织机构代码67611206-1。负责人胡裕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栩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050376583X。法定代表人田文陶,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成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栩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5日作出的(2016)渝0109民初5239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栩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成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是第三轮查封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9执4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甘 玲审判员 陈安燕审判员 张腾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诗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