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3民初2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甘肃和锐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张浩然、杨强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和锐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浩然,杨强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3民初2653号原告:甘肃和锐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军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桂兰,该公司债权部经理。被告张浩然。被告杨强滋。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和锐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浩然、杨强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甘肃和锐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被告杨强滋作为本案被告参与���讼,原告甘肃和锐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和锐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现与被告在庭外和解,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和锐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46元,减半收取计3023元,由原告甘肃和锐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 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晓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