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2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洪增生与吴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增生,吴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2民初266号原告:洪增生,男,1982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晋雷,系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吴超,男,1983年5月11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原告洪增生与被告吴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洪增生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增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洪增生负担。审判长 万 庆审判员 代红兵审判员 XXX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静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