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7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重庆格局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重庆新欧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格局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重庆新欧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7734号原告:重庆格局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3527354065。法定代表人:张帆,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重庆新欧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21902728U。法定代表人:周永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格局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新欧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格局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新欧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并表示不愿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格局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格局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新欧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婉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