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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6民初2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柳某与山东某医药城连锁有限公司、天津市某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6民初2460号原告:柳某,男,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文,男,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告:山东某医药城连锁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某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某广播电视台。原告柳某与被告山东某医药城连锁有限公司、天津市某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某广播电视台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柳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诉告主体错误,现原告柳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柳某负担。审判员 白 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佩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