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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271民初5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黄海涛与符献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涛,符献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271民初5933号原告:黄海涛,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现住三亚市。被告符献北,男,1988年10月l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儋州市。原告黄海涛诉被告符献北租房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光华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海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符献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海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符献北向黄海涛支付房租款2168元;(2)判令符献北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符献北自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租住黄海涛位于三亚市月川村楼房401房,至今拖欠2016年6月至7月两个月房租款2168元未付,经黄海涛多次追偿,符献北仍未履行付款义务,特诉至法院。被告符献北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除符献北欠黄海涛房租为2000元外,黄海涛起诉的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以上事实有《保证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材料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符献北租赁黄海涛的房屋,应当支付房租。符献北承诺于2017年7月1日向黄海涛付清所欠房租2000元,双方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付款期限届满符献北未向黄海涛付清租房欠款2000元,应承担民事责任。故黄海涛诉求符献北支付租房欠款2000元事实清楚、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符献北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黄海涛支付尚欠的租房欠款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缴),由被告符献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谭光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巍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