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6民初1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燕林春与冯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林春,冯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6民初1203号原告:燕林春,公民身份号码×××,男,198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冯耀,男,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燕林春诉被告冯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定于2017年8月22日上午9点30分开庭审理,因原告燕林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公告费260元,共计473元,由原告燕林春负担。审 判 长 乌 宁 其审 判 员 戴 文 会人民陪审员 孟克巴特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敖 特 根 来自: